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长隆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市长隆污水处理厂工程
建设单位:清远市清环环保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京广铁路和武广高铁的东南角
环评机构:清远市清环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京广铁路和武广高铁的东南角,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146369°,北纬23.576710°。项目占地面积为35812.19m2,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0万元,主要收集来自银盏片区居民生活污水、长隆度假区产生的生活污水、餐饮废水、少部分经过预处理达到进水标准要求的动物饲养区废水等,设计日处理规模为20000m3/d,污水处理后约50m3/d回用,回用水主要回用于污泥脱水间地面清洗、脱水设备清洗和厂区绿化。项目主体工艺采用“预处理+二级生物处理工艺(FCR生物反应池+二沉池)+深度处理工艺(过滤+消毒)”工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FCR生物反应池、矩形二沉池、滤布滤池及反冲洗、次氯酸钠消毒等及其它配套设施。
排放标准:
1、营运期外排废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中对应指标较严值。
2、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营运期产生的恶臭废气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恶臭废气场界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大气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即项目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4、营运期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有关规定。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污水处理厂的粗、细格栅、沉砂池、FCR生物反应池、储泥池等单元产生的臭气,臭气主要成分为NH3和H2S。臭气经微生物脱臭法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的废水经“预处理+二级生物处理工艺(FCR生物反应池+二沉池)+深度处理工艺(过滤+消毒)”工艺处理后,尾水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中对应指标较严值后排入高桥水。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各种泵、曝气设备等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在采取消声、吸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后,正常情况下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4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浮渣、泥沙、次氯酸钠药剂、PAC、PAM包装袋、沾染化学试剂的废弃容器、废弃化学试剂。员工生活垃圾、浮渣、泥沙收集后统一交环卫部门清运;污泥经重力浓缩和机械脱水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低于80%的要求,产生的污泥运输至市政指定地点处置;次氯酸钠药剂、PAC、PAM包装袋由厂家回收处理;沾染化学试剂的废弃容器、废弃化学试剂交有资质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