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乐排河(清远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乐排河(清远段)整治工程
建设单位: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乐排河干流(石角镇区至兴仁村东江桥段)
环评机构:清远市清环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加固河堤、新建护坡4030m,新建岸上巡河巡管通道9922m,改建改迁截污管6283m,污水检查井防洪改造约260座,白沙泵站按防洪要求原址提升井体地面标高,遥堤泵站按防洪要求提升井体地面标高并扩容至2万t/d,并对沿线直排入河的排污口进行截污。
排放标准:
1、施工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扬尘、机械动力设备燃烧废气、汽车尾气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
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
3、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定期洒水抑尘、清扫路面、加强机械设备的检修、选用优质燃料等。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过沉淀及分离处理后重复使用。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系列工程机械设备等。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泵机类设备,噪声级约为80~90dB(A),较大的噪声源在设备安装时,应对噪声源进行屏蔽、隔声、防震、消声、减小声能的辐射和传播,安装消声器、减振垫等措施,泵机进出水管做减震处理。
4、固体废物: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妥善收集并运输至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消纳,对可再利用的废料,如木材、竹料等,应进行回收利用,以节省资源。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