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众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贝斯革复合面料30万米、人造革复合面料20万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众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贝斯革复合面料30万米、人造革复合面料20万米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清远众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内D10厂房
环评机构: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内D10厂房,中心坐标N23°30′7″,E112°56′44″,占地面积为3000m2,建筑面积为3000m2。项目总投资100万,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主要从事贝斯革和人造革后处理加工活动,年加工贝斯革复合面料30万米、人造革复合面料20万米。
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石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中的较严者。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中后处理工艺的VOCs的排放限值(≤200mg/m3)和表6中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0mg/m3);DMF无组织排放执行表6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0.4mg/m3);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6中厂界无组织的排放浓度限值(≤0.5mg/m3)。
3、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拟对印刷工序、喷涂以及喷涂烘干工序产生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引至“高效生物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拟经移动袋式集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上述处理后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办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石角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中的较严者后,经市政排污管网接入石角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沙埗溪。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合理布局、设备定期维护等综合治理措施,可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花膜边角料、包装废薄膜、集尘器收集的粉尘交由环卫部分清运处理;包装废布交厂家回收再利用;废活性炭、水性油墨桶罐、水性聚氨酯桶罐及油性聚氨酯桶罐等颜料废桶罐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