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新增两台燃氢水燃料蒸气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2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清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新增两台燃氢水燃料蒸气锅炉扩建项目 |
建设单位: |
清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百嘉工业园清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现有锅炉房内空置区域 |
环评机构: |
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百嘉工业园清远先导材料有限公司现有锅炉房内空置区域,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两台燃氢水燃料蒸气锅炉及1个50m3地上氢水燃料储罐,主要用于该公司规划建设的氧化铟、钴等项目产品生产线供热;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000m2,建筑面积约为950m2;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
排放标准 |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采取“三效蒸发器”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锅炉为燃氢水燃料锅炉,该氢水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根据《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319号),项目营运期氢水燃料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氢水燃料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甲醇参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要求(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mg/m3); 3、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属于生产辅助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营过程中不产生固体废物。 |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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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锅炉燃烧废气汇流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直接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油锅炉标准要求;氢水燃料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采取优先选用有大呼吸回收系统的槽车进行物料运输,同时在储罐区周边合理建设厂区绿化等措施后,该无组织废气扩散至厂区厂界时能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非甲烷总烃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采取“三效蒸发器”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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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距离衰减等综合治理措施,可使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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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体废物 本项目属于生产辅助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营过程中不产生固体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