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广东甄诚货架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展架600吨及年产木制展柜80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2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113号 清城区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甄诚货架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展架600吨及年产木制展柜8000套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甄诚货架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园嘉怡路24号 |
环评机构: |
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建项目总用地面积16685.49㎡,总建筑面积11352㎡,租赁厂房A、厂房B、综合楼各一栋,主要从事金属展架及木制展柜生产加工,计划年产金属展架600吨、年产木制展柜8000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项目含尘废气喷淋水循环使用不排放,有机废气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主要排放的污水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通过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在项目运营后污水管网未接到项目附近前交银盏林场灌溉消纳,在项目运营后污水管网接到项目附近后排入清远市龙塘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 ①粉尘 项目金属展架抛光打磨过程产生的金属抛光打磨粉尘通过风管引至水喷淋装置除尘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除尘效率达到80%以上,排放粉尘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对周边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产生的木工粉尘由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措施处理,除尘效率达到98%,处理达标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边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木制展柜底漆打磨过程产生粉尘,该粉尘经水洗装置处理,除尘效率达到80%以上,排放粉尘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扩散于空气中后对周边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②有机废气 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喷漆清洗过程在喷漆房进行,经密闭的喷漆房负压抽风,废气收集效率达到95%,喷漆过程产生的漆雾主要经水帘柜除漆雾处理后与粘合有机废气一同引入“喷淋塔+UV催化光解设备+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经该组合措施处理后,处理效率达到90%以上,VOCs及二甲苯的排放浓度低于《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扩散于空气中后对周边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粘合有机废气和油漆废气共用一套“喷淋塔+UV催化光解设备+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经该组合措施处理后,处理效率达到90%以上,VOCs及二甲苯的排放浓度低于《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扩散于空气中后对周边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③厨房油烟 项目厨房油烟经家庭式油烟机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排放要求。 (3)噪音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机械;对各设备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吸声、消声等降噪处理。 (4)固废 改扩建后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进行回收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则由环卫部门清理。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均能得到有效的回用,其余废物均得到有效的处理处置。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不大。 |
公众参与情况: |
报告书编制阶段项目公众参与的方式采取网站公示信息、现场张贴公告、问卷调查等。问卷调查范围主要为项目评价范围内的清城区国营银盏林场银中区凌屋村委员会及湖屋村、凌屋村、水松村等居民,调查对象包括直接受项目建设影响的人群代表。共发放个人调查表50份,回收50份;单位调查表1份,回收1份。调查表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公众均赞成或基本赞成本项目的建设。本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居民向相关环保部门提出反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切实地落实好相关环保法规政策要求,且采取本环评提出的各种有效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尽可能将环境污染程度降到最低,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我单位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