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林场顶矿区年开采陶瓷用二长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矿10万m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清城审批环表〔2018〕37号 |
2018-3-30 |
清远市清城区丰华陶瓷矿业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林场顶矿区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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