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水质检测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市水质检测中心
建设单位:清远市清环环保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洲心K21号区(武广高铁西侧)江南水厂生产调度中心六楼
环评机构: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K21号区(武广高铁西侧)江南水厂生产调度中心六楼,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122024°,北纬23.685853°。项目占地面积1269.4m2,建筑面积1269.4m2,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检测项目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全指标)、《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22项(全指标)等
排放标准:
1、营运期生活污水、实验室一般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洲心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较严者:pH:6~9、COD≤350mg/L、BOD5≤150mg/L、SS≤300mg/L、氨氮≤40mg/L。
2、营运期实验室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VOCs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NOx≤120mg/m3、硫酸雾≤35mg/m3、氯化氢≤100mg/m3、VOCs≤30mg/m3)。
3、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即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4a类:昼间≤70dB(A)、夜间≤55dB(A)。
4、营运期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有关规定。
5、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酸雾、VOCs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喷淋净化塔处理,尾气经23米高(离地面高度)的排气筒排放。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实验室一般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验室一般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经沉淀、消毒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洲心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主要是空调、风机以及检测设备等,噪声级约为60~80dB(A),噪声值较低。考虑到房间墙体的阻隔和传播距离的衰减等因素对噪声有一定的阻隔作用,为进一步减少噪声的影响,对生产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如采用低噪声风机、将设备集中放置在室内墙角等。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实验室一般固废、培养基和实验室危险废物。其中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环卫部门清运;实验室一般固废用桶收集存放,交环卫部门清运;培养基经灭菌处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实验室危险废物包括废酸液、废碱液、有机溶剂废液、含氰废液、涉及重金属的废液、沾染化学试剂的废弃容器与未经使用的过期或失效的废弃化学试剂等,用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