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改性塑料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113号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市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改性塑料粒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清远市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园区清远市恒瑞塑业有限公司厂内
环评机构:广东熙霖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园区清远市恒瑞塑业有限公司厂内(项目中心点地理坐标:E113° 3'42.91",N 23°36'19.90")。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总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粒生产,设计年产改性塑料粒3000吨。项目年生产天数约300天,每天3班制,每班8小时,劳动定员约8人,均不在厂内食宿。项目总投资约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
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办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管网排入龙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大燕河。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粉尘、非甲烷总烃排放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3、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3-2007)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中的有关规定。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水污染物防治措施
项目办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龙塘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冷却用水经冷却、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有机废气:项目熔融共混、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UV光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环保设施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防止污染物短时间积累排放。
粉尘:项目投料、混料工序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防止污染物短时间积累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设备定期维护等综合治理措施。
4、固体废物
项目员工的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废布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布袋收集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及废抹布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