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中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PVC装饰条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113号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市中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PVC装饰条500吨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清远市中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高新区7号小区B1厂房
环评机构:清远市绿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为新建,位于清远市高新区7号小区B1厂房。项目租用已建成的空厂房,占地面积1188m2,建筑面积1188m2。本项目主要以PVC树脂、碳酸钙、稳定剂、CPE、DOTP油、色粉、PVC膜、水性油墨为原料,包装耗材为辅料,生产PVC装饰条,年产PVC装饰条约500吨。
排放标准:
1、废水:项目所排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龙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中的较严格者。
2、废气: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印刷方式为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刷)、柔性版印刷对应的II时段VOCs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3、噪声:运营期项目东北面、东南面、西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项目西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龙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两者较严者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龙塘污水处理厂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造粒、挤出、贴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喷淋塔”装置处理后,经15m高的2#排气筒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设备运行噪声,经采用隔声、减震、减噪等措施后,东北面、东南面、西北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项目西南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每日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边角料回收利用;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相关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喷淋废水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