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优美(清远)标识广告有限公司新增1间喷漆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0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113号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优美(清远)标识广告有限公司新增1间喷漆房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优美(清远)标识广告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环城二路拉尾岗142号厂房2楼
环评机构:赣州市辉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优美(清远)标识广告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拉尾岗142号(原为清远市百骏工贸有限公司)已建主厂房第二层内(中心地理坐标:北纬23°42’25.09”,东经113°00'39.29"),主要从事广告字标识加工生产,本项目为扩建,拟在原项目生产的基础上,新增喷漆工艺。本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25万元,预计年喷漆广告字300张(仅对样板作单面喷涂,其余批量喷漆外发其他公司完成)。
排放标准:
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总VOCs、甲苯、二甲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漆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2、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固废: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执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
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扩建部分员工可在原项目员工中进行分配。水帘柜废水循环使用,饱和水帘柜废水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置,不外排,因此,本项目不产生外排废水。
2、废气
本次扩建项目喷漆工序中会产生有机废气(总VOCs、甲苯、二甲苯)和漆雾。废气经集风系统收集至“水帘柜+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通过20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天面排放。
3、噪声
建设单位拟对项目内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增加隔音、防震措施以减小噪声源震动,最终达到减少噪声污染的目的。
4、固废
废弃包装物、水帘柜废水及漆渣、废活性炭经收集放置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接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