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城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我办制定了《清城区关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清城区关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区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贫困对象享受“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政策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我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下达我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街镇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对口帮扶区安排拨付的扶贫开发资金;五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住房、无劳动能力贫困对象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我区扶贫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我区没有省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具体如下:1.我区497户相对贫困户脱贫增收扶持每户每年2000元,相关街镇(场)每年每户配套1000元,共3000元。2.重点困难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每村每年30万元;上一轮区级重点困难村后续帮扶和全区非重点困难村每年合计扶持100万元。3.重点困难村、面上非重点困难村困难农户种养殖劳动技能技术培训经费每年20万元。4.困难户、困难村建档立卡经费10万元,区扶贫信息网维护费用每年3万元。5.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每年100万元。6.对吸纳一定数量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扶贫企业每年奖补20万元。
社会扶贫资金筹集:区慈善会统筹资金每年安排49.7万元用于我区497户相对贫困户脱贫增收扶持,每户每年1000元。每位帮扶干部每年扶持不少于200元(包含6.30慈善捐款)作为帮扶户生产启动资金,确保每年每户有劳动能力困难户各类帮扶资金总计不少于5000元,对口帮扶单位每年对重点困难村给予资金帮扶不少于1万元。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及时到位。贫困人口属街镇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全区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级帮扶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街镇统筹。街镇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属地街镇按文件足额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区对各街镇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区统筹、街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和工作目标,开展组织动员、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区扶贫部门协调区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的跟踪落实。
第六条 贫困人口属地街镇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其中:
区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部门,审核汇编并指导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制定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分解落实本地区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负责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承担扶贫资金项目的镇(街道)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驻街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筹集使用
第九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清远市清城区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筹集。
(一)区财政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到贫困对象所在街镇。
(二)街镇应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扶贫对象分配到街镇,由街镇按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相应落实到镇(街道)村。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贫困人口所在街镇要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分年度实施。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街镇政府统筹安排。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街道)村实际,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帮扶关系,分别由区、镇(街道)、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贫困人口所在镇(街道)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贫困人口所在镇、村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街镇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报所在区扶贫办、财政局;区扶贫办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扶贫办。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贫困人口所在街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结果报区扶贫办;区扶贫办择时开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3月31日前报市扶贫办。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贫困人口所在街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管理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街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扶贫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