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法律责任警示:未及时、如实申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皆需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噪声、苯及苯系物、放射射线等,主要存在于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不论用人单位类型,不论规模大小,都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纯办公类型、非化学品类别的仓储单位、零售、贸易类别等不存在或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无需进行申报。
登陆省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登录平台(https://ohmp.gdpcc.com:10001/)“用人单位登录”入口,注册并登录用人单位账号(用人单位在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原账号密码可登录),根据平台提示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提交申报。
平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培训视频(链接:https://pan.baidu.com/s/1sel2RhfYMcmm8lGpLbXbCQ?pwd=bjgp)。
常见问题可在申报系统登录页面右侧点击“用人单位版操作手册”查找解决办法,或是拨打系统上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请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排查整改,确保9月底前完成初次申报工作。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共建平安清城!
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763-382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