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文件要求,我局将对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版)》(清城府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评估。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对《办法》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其理由,需要修改的条款及理由,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等进行评估。为此,向社会公众征求《办法》的评估意见,请按照上述所列评估内容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6日
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等形式反馈至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
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行政文化中心三楼342A室。
电话:0763-3939135。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版)》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
生育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版)》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各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径向区卫健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
生育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版)
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清府办〔201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新增对象。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办法》规定的每月奖励对象,即本区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包括以下两类人:1.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2.终身没有生育(含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
(二)历年对象。指符合《意见》确定的一次性奖励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人:
1.本区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本区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
(三)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不适用《办法》和《意见》,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新增对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历年对象。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无单位人员。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下同)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金支付和发放方式
(一)新增对象。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奖励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区财政统一办理支付。奖励金除市财政负担部分外,余下部分由区、镇街(场)两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负担。每年所需资金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二)历年对象。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人社部门负责财政供养人员(未审批的历年对象)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
2.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除市财政负担部分外,余下部分由区、镇街(场)两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负担,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粤、省属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4.无能力负担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确认机构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见附件1:清城区2000-2009年各年度奖励金标准表)。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在3年内支付完毕。
(三)发放渠道。奖励金应通过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无法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代发单位应签订委托代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要求发放到人。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并在每月20日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区卫生健康局。
四、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按政策口径进行审批。在审核、确认和甄别历年对象中,关键要核实清楚婚育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奖励金。原则上,对于在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不予发放奖励金。
(一)申请。奖励对象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簿、结婚证、退休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指定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小一寸证件照3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A表)》(一式三份,简称A表,见附件2)或《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B表)》(一式三份,简称B表,见附件3)。婚姻状况有变动的,需另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附件3。
(二)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A表或B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名单后,报送镇街(场)人口计生办。
(三)审核。镇街(场)人口计生办收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A表或B表报区卫生健康局。
(四)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每月对镇街(场)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局。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A表或B表由各镇街(场)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各存档一份。
(五)公示。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场)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场)人口计生办报请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奖励资格。
(六)告知。镇街(场)人口计生办对经区卫生健康局确认的奖励对象,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本人。
(七)原来规定由单位自行支付发放的奖励对象,现转由户籍所在地发放,应由原单位通知奖励对象本人,并出具《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单位人员转移申请表》(附件4)和相关材料,给奖励对象到户籍地办理转移申请奖励手续。
五、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新增对象增加的情形
1.因达到规定年龄而新增的对象。
2.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从外地迁入。(1)由省内其他县(市、区)迁入本区的,办理转接手续,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区的奖励待遇执行;(2)由省外迁入本区的,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确认奖励资格后,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区规定执行。
3.农转非。(1)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确认资格,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2)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二)新增对象退出的情形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2.户口迁出本区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3.奖励对象死亡的;4.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的;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三)历年对象的变更
1.历年对象在确认资格后,未领取到或已领取部分奖励金期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2.退休时未领取奖励金的历年对象,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则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3.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意见》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四)其他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发: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执行当月止,没有领取过奖励金的对象。
(2)本办法执行当月之前已在单位领取过奖励金,但中途被停发的对象,从停发之月起补发。
(3)奖励对象户籍由其他县(市、区)迁入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区标准予以补发;迁入前未领取的奖励金由原户籍(即迁出地)所在地按当地标准予以补发(户籍发生多次变动的参照执行)。
(4)奖励金不能按正常渠道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2.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退回。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六、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一)组织管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卫生健康局、镇街(场)人口计生办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发放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奖励的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公安及相关部门协助镇街(场)人口计生办、区卫生健康局核对奖励对象迁出、迁入和死亡等变动情况。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转发市府办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0〕47号)和《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