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区人社监字〔2021〕第23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清远盛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五号朝南大厦C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 谭文君 电话: 13729650233
(案由): 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 你单位拖欠清远恒大御溪谷花园项目杨鹏等多名工人的工资,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 工人提交的投诉登记资料、你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工资表、工人笔录及你单位受委托人的笔录、我局向你单位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及送达凭证 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