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日常政务信息公开规范
第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二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及时调整更新。
第三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一把手”审批制度。未经局长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本单位政务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二)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人社工作办事的流程和时限;
(五)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先征求区保密部门意见,再提交局领导班子讨论是否公开。
第七条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清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qingcheng.gov.cn)和本单位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
第八条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节 咨询投诉事项办理规范
第九条 清城区政府网站的“区政府信箱”、“区长信箱”的群众来信、12345工单及相关单位转来的咨询投诉信件,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派到相关部门。办公室填写《清城区人社局咨询投诉转办单》,明确受理信息、办结时限,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承办部门签收跟进办理。
第十条承办部门接单后必须在办结期限内答复,并填写《清城区人社局咨询投诉处理单》,答复内容由承办部门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签发,办公室按照处理单内容给予办理,回复单位(个人)。
第十一条若承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办结时限内处理完毕,需至少提前48小时填写《清城区人社局咨询投诉延时处理申请单》,说明初步处理结果及延时理由报办公室,申请延时。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指定一位政治素养高、责任心强、政策熟、业务精的同志负责来信的处理和反馈工作,并将名单报送至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信件的答复必须在限期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办公室。书面答复的原件加盖公章后,由办公室进行存档,以备查阅。
第三节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主要是局各部门。
第十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是否有领导负责,是否有专人经办;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文件或信息是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或举报投诉;是否出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社会评议结果等。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