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清远市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清远市清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实强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省民政厅发出《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要求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广泛地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员社会力量。倡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全国、我省、我市及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我区乃至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二、接收款物机构。本次物资捐赠由清远市清城区红十字会负责接收、资金捐赠由清远市清城区慈善会负责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由清远市清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并将依法依规公布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捐赠物资
接收单位:清远市清城区红十字会
联系人及电话:陈中杰:手机:13927631338
办公室电话(传真):3930012
【温馨提醒】:请捐赠方填写《捐赠意向书》(含物资名称、规格、保质期、用途及数量),并提供相应的品质完好、物资价值证明资料;对接确认需求后,将收货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捐赠方,由捐赠方直接发往受赠单位或者发往清远市清城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
物资接收方收到捐赠物资,按要求检验并完成清点,向清远市清城区红十字会出具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清远市清城区红十字会以捐赠方填写的《捐赠意向书》、物资接收方出具的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为依据,向捐赠方出具由国家财政部门监制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捐赠资金
接收单位:清远市清城区慈善会
捐赠方式:捐款,银行转账。
户 名:清远市清城区慈善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分行新园支行
帐 号:2018 0270 0920 0012 008
联系人及电话号码:郭瑞芬:13620526986
办公电话(传真)0763-3393322。
【温馨提醒】:捐款时请注明“防控新冠肺炎”。因银行划账时没有地址记录,请爱心人士划账捐款后务必复印汇款回执,并在复印件上附写捐款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后,传真到清远市清城区慈善会,以便尽快向您寄送捐赠票据。
三、募集物资需求。针对当前我区医疗机构N95口罩、外科口罩、防护服、医疗设备等物资需求量较大的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应主要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正压防护头套、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防护面罩、全面型呼吸防护器、防护眼罩(防雾型)、医用防护口罩(N95拱形、N99)、普通外科口罩、防渗透防护服、一次性防护服(BSL-3实验室使用)、加长丁腈手套、带袖长袍、乳胶手套、ESD靴套、一次性鞋套、护士鞋(38-42码)、高筒鞋靴、快速手消毒液等。现阶段暂不募集和转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下一步根据需求再适时调整。
四、规范募捐行为。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五、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做好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对捐赠工作的关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有关组织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参考上述要求进行。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