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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
审批范围为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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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
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等):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9.《广东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一份《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即可; 12.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三份,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1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4.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5.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16.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8.《广东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两份); 10.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1.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2.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13.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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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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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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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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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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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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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