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普法内容 | 普法对象 | 普法目标 | 具体措施 | 责任部门 |
1 | 综合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民政系统 工作人员 |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有针对性地学习与履行法定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干部履职能力。 |
|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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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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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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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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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 1.举办法治专题讲座。 |
2.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
3.开展法律自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4.结合党日、国家宪法日等活动,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广东省档案条例》 | 5.加强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常年开展,面向执法、管理和服务对象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7.结合法律“六进”,面向社会公众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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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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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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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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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党内法规类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党员、领导干部 | 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提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 | 1.将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组织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 局党支部、办公室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2.组织开展党纪党规培训、讲座。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3.组织局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4.党员专题学法。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5.结合党支部“三会一课”等。 |
3 | 基层政权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层管理与服务” |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广大人民群众 | 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 1.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开展相关培训。 |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2.利用村(居)委会党务村 (居)务公开栏、宣传栏、网络信息平台等多种载体开展宣传。 |
3.在村(居)委会和其他显眼位置摆放咨询台,发放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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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举办“法治宣传教育进社区”或“进乡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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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地名类 | 《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清远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 | 从事区划地名业务人员、社会大众 | 普及区划地名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实现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 | 1.通过座谈、培训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从事区划地名人员进行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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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制发宣传品、公告广告等方式对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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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释和解答。 |
4 | 社会组织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大众。 | 提高社会组织法规政策的知晓度,促进社会组 织依法依规健康发展。 | 1.开展法治宣传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 | 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股 |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 |
2.常年开展,面向执法、管理和服务对象普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释和咨询解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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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座谈、培训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普法宣传。 |
4.以案释法,报送典型案例。 |
5.开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主题宣传活动。 |
6.在重要时间节点,4月15日国家安全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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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救助类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社会大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 |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服务困难群众,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 |
|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 |
1.开展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宣传进社区、下基层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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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地走访困难群众,精准普法。 |
3.通过电视、网络等平台开展集中宣传。 |
4.在重要时间节点,结合5月12日防灾减灾日、6月19日救助站开放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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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儿童保护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 |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镇街未保工作站、双百 社工站、救助站、基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办理收养登记申请人; 社会大众。 | 提高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履职尽责能力,广泛凝聚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共识和舆论氛围。 | 1.举办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村(居)开展“夏日缤纷 同心护未来”的普法宣传活动。 |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区福利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2.以社区为阵地,开展亲子活动、宣教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在社区活动中宣传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育人的工作意义、任务和先进典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保障儿童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 3.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时光留声机”活动和“2023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的入户巡访”工作。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之第五章“收养” | 4.组织开展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培训班。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5.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宣传监护制度、收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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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六编“继承” | 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老年人;社会大众。 | 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爱老助老良好氛围。 | 1.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专家讲座等载体,广泛宣传。 |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2.组织各镇(街)和有关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培训。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3.推动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行动。 |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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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事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 | 婚姻登记机关、殡葬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残疾人、社会大众。 | 领会和掌握社会事务类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范婚姻、殡葬等事务管理。 |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民政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规政策。 |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2.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窗口开展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进行政策宣传。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 3.按照《全城通办》《跨省通办》要求,制作工作指引和业务手册。 |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管理规定》 | 4.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三八国际妇女节、清明节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
5.适时开展婚前辅导讲座宣传。 |
《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1.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宣传栏、悬挂横额、宣传单、宣传车等形式,开展殡葬法规、惠民政策、移风易俗等方面的宣传。 | 区殡葬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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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慈善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慈善捐赠管理” | 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志愿者、社会大众。 | 普及慈善知识,规范慈善行为,宣传慈善文化。加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主题宣传,提升社 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 1.利用9月5日中华慈善日以及各类大规模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法律法规宣传。 | 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2.在社工中普遍开展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形成稳定的基层民政普法队伍。 |
3.举办社工宣传周活动,梳理社工服务成果,制作视频片展播,报送社工服务典型案例。 |
4.举办专题培训班,加强志愿服务培训,提升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指导各慈善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普法宣传。 |
社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等社会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5.结合3月5日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19日社工宣传日、4月15日国家安全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6月30日扶贫济困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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