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关毅勤,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二路新城南住宅小区C座204房
经查,当事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20号金海湾豪庭海景五路(牡丹园)1座102号房屋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一个车位棚架和楼梯。涉案棚架为钢铁结构,棚架面铺地砖,长约11.3米、宽约5米,建筑面积约56.5平方米;涉案棚架侧加建了一个钢铁砖结构的楼梯,长1.2米、宽5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8〕167号);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109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