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当事人蓝欣欣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锦霞路6号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2个建筑物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9号);对当事人马红军在清远市新城光明路光明苑A座2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间混凝土钢结构房屋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30号);对当事人唐瑜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永安社区兴业街18号幸福家园7号楼2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两个铝合金架雨棚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3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30号)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31号)公告送达。
蓝欣欣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9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马红军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30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唐瑜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31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1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联系电话:0763-3664033)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蓝欣欣 | 当事人蓝欣欣于2016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锦霞路6号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2个,涉案建筑物建设在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平台。其中,建筑物1为玻璃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11.52平方米(长3.6米,宽3.2米),建筑物2为玻璃钢结构雨棚,呈“L”字型,建筑面积约8.48平方米(周长约18米)。上述2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本单位已于2024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29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单位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锦霞路6号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擅自建设的2个建筑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洲心罚催告字〔2025〕29号 |
2 | 马红军 | 当事人马红军于2015年在清远市新城光明路光明苑A座2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一个。建筑物为混凝土钢结构房屋,外置钢结构防盗网,建筑面积约4.08平方米(长3.4米,宽1.2米),已施工完毕。 | 本单位已于2024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28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单位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新城光明路光明苑A座202号擅自建设的一间混凝土钢结构房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洲心罚催告字〔2025〕30号 |
3 | 唐瑜 | 当事人唐瑜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永安社区兴业街18号幸福家园7号楼2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两个铝合金架雨棚,其中雨棚1,长约3.5米,宽约2.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8.75平方米;雨棚2,呈不规则形状,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上述2处建设物面积共约43.75平方米。 | 本单位已于2024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33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单位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永安社区兴业街18号幸福家园7号楼2层03号擅自建设的两个铝合金架雨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洲心罚催告字〔202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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