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望柱,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一期悦山街十五号楼8层07号
经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泊林一街9号的花园内建设建筑物2处,涉案建设物分别是一个钢架结构凉亭和一个钢架结构玻璃雨棚,钢架结构凉亭长约2.5米,宽约2.5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6.25平方米;钢架结构玻璃雨棚长约7米,宽约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2处合计建筑面积共约27.2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3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6号),并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27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留置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37号),再次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单位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