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谭开明于2023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畔湖湾一街2座2层01号搭建一个建筑物(该建筑物呈“L”字型,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钢结构雨棚,建筑面积约44平方米(长4米,宽11米);第二部分为钢架,长约6米,宽约1.5米,已施工完毕。)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4〕2号)公告送达。
谭开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原城管光明中队(联系电话:0763-3213200)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4〕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8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