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王冠恒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幢16C号搭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为PC耐力板钢架雨棚,雨棚长约4.6米,宽约4.4米,建筑物面积约20.24平方米。)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0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2号)公告送达。
王冠恒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方正三街原城管凤鸣中队(联系电话:0763-3631155)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16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0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6日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王冠恒 | 当事人王冠恒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幢16C号搭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为PC耐力板钢架雨棚,雨棚长约4.6米,宽约4.4米,建筑物面积约20.24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洲心拆告字〔2024〕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洲心罚听字〔2024〕30号 |
| | | 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办理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至违法建设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方可办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将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待你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行恢复。 | 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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