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以及有关机关单位:
《清城区飞来峡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镇生态环境保护组联系。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党政和人大办
2025年5月15日
清城区飞来峡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重要部署,飞来峡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 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 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 年清远市“散乱污” 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20〕49 号)、《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城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履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有效控制大气、水、土壤污染,持续改善我镇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我镇环境品质,盘活低效用地和助力“百千万工程”,推动我镇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工业企业(场所),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加强排污监管。上报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三)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完善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完善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整治时间
2025 年 1 月 1 日至专项工作结束。
四、整治范围
飞来峡镇全镇管辖范围。
五、整治对象
本工作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为“散乱污”企业(场所)。
六、处置分类原则
根据清远市政府“三线一单”文件精神,对我镇各个环境管控单位逐一落实,逐一排查,结合我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需要,分类处置全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一)依法关闭一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依法关闭类: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2.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
3.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通过整改仍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
4.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
对不属于依法关闭范围,且对环境污染较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上报区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调迁入园一批
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七、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成立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 刘伟承(镇党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 潘 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 谢康棣(镇党委副书记)
黄镇锋(镇党委委员)
罗汉锋(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许建辉(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谭家杰(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郭君萍(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黎郁辉(镇人大副主席)
梁瑞康(副镇长)
李文杰(副镇长人选)
温代欢(副镇长)
何潇斐(副镇长)
胡偲恒(副镇长)
成 员: 邓少波(镇生态环境保护组)
林桂光(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曾庆全(镇平安法治办)
徐永基(镇农业农村办)
董文涛(镇规划建设办)
张彩霞(镇财政所)
邓成飞(镇水电组)
温懿翀(镇司法所)
梁浩文(镇林业组)
冼凯坚(镇信访组)
毛艺奇(镇宣传组)
欧家彬(镇安全生产组)
李必栋(应急管理组)
欧建业(飞来峡自然资源所)
李金泽(飞来峡市场监督管理所)
周志彬(镇消防中队)
黄 彪(升平派出所)
朱国伟(镇供电所)
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生态环境保护组,主要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的日常工作,由邓少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工作完成后,该小组自行撤销。
八、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镇纪检监察办:负责监督、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散乱污”整治工作职责,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要压实责任部门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督促相关部门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履职尽责,对干部职工在“散乱污”整治工作中的表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
镇宣传组:负责做好舆情管控和线索排查,及时排查网络上的负面舆情线索,并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镇应急管理组:负责镇应急分队人员调配工作。
镇综治组:负责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过程的社会稳定形势,协助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助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镇信访组:负责协助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信访举报问题的分办、反馈等工作。
镇招商办: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本)等文件要求,在产业政策、产业布局 规划、能耗等方面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准入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
镇司法所:负责对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查处、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镇财政所:负责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镇人社组:负责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用工情况进行查处。
镇规划建设组:负责对“散乱污”企业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水利组:负责对“散乱污”企业被认定为违法取水的,上报区水利局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镇农业农村办: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违规养殖、污染耕地等违法行为依据自身职能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镇林业组:负责对辖区涉及非法采伐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镇安全生产组:负责查处企业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场所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安监部门对无证或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对无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两违”中的违法用地情况等违法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查处。
镇生态环境保护组:负责核查企业无环保手续、环保手续不齐全、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超标、超总量排污、无固废收集)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没有环评手续或环保审批要求不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上报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依法查处;指导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规范管理。
专职消防中队:负责查处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飞来峡自然资源所:负责核查企业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配合摸清现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用地情况。
飞来峡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许可的一般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升平派出所: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对要求关停取缔企业采取联合执法方式,阻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发生;负责严厉打击干扰、破坏综合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打击进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无牌无证、套牌运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交通运输环境。
飞来峡供电所:在接到正式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或政府部门作 出的行政决定书后,负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散乱污”企业 的停电工作;按照相关要求,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证照不齐、违 法生产经营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实施停电处理;配合 行政执法部门排查收集“散乱污”企业(场所)用电名单,提供三相电 380V 用电名单和凌晨0点至6点用电大户名单。
各村(居):负责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巡查工作,对重点场所、工业园、四大集聚进行“敲门”行动,坚决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空闲院落、闲置厂房进行违法生产经营;加大力度排查山顶、山边、水边等易于隐蔽“散乱污”企业的区域,落实到人,落实到企业,定期报送巡查情况。
九、具体工作指引
对全镇进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排查整治,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组织相关监管人员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深入全镇开展排查整治。对发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应当严格依法查处,以环境敏感区域和集聚园区为重点,实施严厉管控整治。
(一)严格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三线一单”
文件精神,对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生态环境、工商、质量、安监、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或个体散户,一律不予准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依法依规清拆。凡我镇内存在新发现的违法搭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清拆,并对其容纳的散乱污企业场所坚决予以取缔。对排查发现存在以村集体名义建设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编号,有序开展“两断三清”及限期清拆,逐个销号。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依照法定管理职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做到只减不增。对已批准落户并办理了环保手续或有相关基本手续的企业,如企业达不到现行法律规定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应停产、停业、关闭处理;如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可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场所,通过安全生产、消防、能耗等方面手段整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促使企业整合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四)边摸底边整治。分三类进行摸底调查:一是违法建设并容纳无相关手续经营作坊,或无相关手续作坊利用私人楼房进行生产作业的;二是各聚集区引进的无任何手续的散乱污企业;三是在各工业园区落户的有基本手续的“散乱污”企业。通过摸排,用网格地图将重点区域、企业场所予以标注,并进行整治销号,做到标注一处、销号一处。
(五)落实联合惩戒。对被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失信生产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绿色发展的具体行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从2018年起对此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具体目标和任务。全镇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压实责任,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作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大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的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村(居)要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作用,认真做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巡查监管工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一批典型的案例问题和各部门联动难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畅通信息,及时上报。各村(居)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定期报送巡查工作信息和台账。相关情况请通过粤政易报送至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生态环境保护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