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昌发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川子男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黄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地号H12040*1)
经查,当事单位清远市昌发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地号H12040*1)临时建设的房屋和铁棚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不拆除。涉案房屋和铁棚分别为:1、钢混结构综合楼,占地面积约285平方米,3层,建筑面积约882.69平方米;2、钢混结构门卫室,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3、钢混结构配电房,建筑面积约44平方米;4、涉案铁棚为拆解场,建筑面积约1728平方米。涉案房屋和铁棚于2014年7月2日及2014年7月3日分别取得编号为临时建设B20140009、临时建设B20140010、临时建设B20140011及临时建设B20140012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二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8〕40号);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8〕58号),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40号),再次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单位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单位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