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冯伟铨,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住 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西门塘23座603号
经查,当事人冯伟铨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头岭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临时建设A20140013)批准内容搭建15间临时建筑物,并超出使用期限不拆除。上述15间临时建筑物均为一层钢结构铁棚,总建筑面积约为19745.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8〕117号);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8〕101号),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70号),再次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单位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单位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