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昌贤,女,汉族,1978年12月27日生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246号729房
经查,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阳光壹佰米娅新城合景苑四栋十一单元1层03号擅自搭建房屋,上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平方米,已完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8〕157号);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9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