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树森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8号富丽东方苑2#楼首层商铺24号
经查,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8号富丽东方苑原东边小区出入口封闭,形成长10米,宽5.8米,建筑面积约58平方米的封闭性空间,目前作为商铺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8〕98号);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8〕8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75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