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建明,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平安一居委会平安新村72号
经查,当事人在在清远市清城区麦围大街二座10楼公共天台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两座房屋。涉案房屋于1996年开始建设,房屋一,长约6.25米,宽约4.75米,建筑面积约29.69平方米,房屋二,长约2.4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上述两座房屋建筑总面积约33.2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8〕146号);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8〕13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92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