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柴勇权、宋晓娟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西21-23号区(广清大道76号)现代城一号楼16层11(复式)号搭建雨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133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小市中队(清城区小市三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13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7日
(联系人:清城区城管局小市中队,何国艺,联系电话:3630282)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限期拆除决定书》编号 |
1 | 柴勇权 宋晓娟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西21-23号区(广清大道76号)现代城一号楼16层11(复式)号搭建雨棚。该雨棚长约8米,宽约6米,建筑面积约48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 城区城执拆决〔2019〕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