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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龚家旺与你单位关于工伤补偿引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5〕360号),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5月2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63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6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8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6347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6093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4750元等共计445750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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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