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吴治凡,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阳县炮台镇新寨村五村围内西二巷六号
当事人吴治凡在清远市新城东8号区54幢A801号楼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铁棚。涉案铁棚呈不规则形状,第一部分长约2.5米,宽约7.8米,建筑面积约19.5平方米;第二部分长约4.5米,宽约10米,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上述涉案铁棚建筑总面积为64.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0〕287号);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1〕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1〕15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