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郑启明,男,1957年5月4日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连平县田源镇长翠村委会上新22号
经查,当事人郑启明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银泉南路16号华茂广场商住楼一梯4层03号建设钢架水泥结构房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0〕17号);于2020年5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0〕2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0〕148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