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国明,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横荷居委会额坑村200号
经查,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横荷居委会额坑村村民小组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筋混泥土结构的一层楼房,该楼房长约10米,宽约8.05米,建筑面积约51.75平方米,占地面积约51.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9〕63号);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6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0〕5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