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位于清城区桥北路左一巷1号房屋背后的建筑物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无法确定上述建筑物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公告,要求上述建筑物的当事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到辖区松岗中队进行登记确认,并接受处理;逾期不登记确认的,将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
现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逾期未到我局登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