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天城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严虹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16栋
经查,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16栋东方天城幼儿园楼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一个雨棚。涉案雨棚长约20米,宽约10米,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9〕17号);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7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0〕4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