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振业,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住址:清远市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桃源居三号1层01号
经查,当事人潘振业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桃源居三号1层01号擅自搭建雨棚。该雨棚长约10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为2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8〕73号);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8〕8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39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你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你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