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扶持电商建设发展培育电商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扶持电商建设发展 培育电商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7日
清远市清城区扶持电商建设发展培育电商
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大力优化电商直播产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已有的清远市清城区互联网+创新产业园平台作用,建设直播网红聚集区,形成规模性电商产业基地,与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融合发展,打造业态丰富、人才集聚、创新驱动的纺织+电商直播产业生态。针对清城区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和入驻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企业、个人,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清远市清城区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和入驻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开展直播电商活动及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配套服务的企业、行业组织和个人。
经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需符合如下条件:(一)园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机构是在清远市清城区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二)园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且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规划定位科学,产业特色明显,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三)园区建有与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具备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公共配套服务。(四)集约程度较高,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园区具有功能完善的载体设施,园区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大项目承载能力。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扶持一批示范性强的直播电商基地
支持清远市清城区认定的的电商园区打造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专注做强做大直播电商产业。对入驻的直播电商企业年度成交额超1亿元(含)达到5家以上,或年度成交额合共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充分利用清远市清城区电商资源优势,结合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的制造能力,推动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驻认定的电商园区的直播电商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量的60%、70%、80%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三)鼓励优秀网红主播入驻
鼓励企业培养和引入各类行业主播,借助头部主播强大号召力,带动清远清城区电商直播行业发展。对在认定的电商园区签约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5万元(含)以上,且在清城区办理汇算清缴的主播,按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量的80%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三、附则
(一)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项执行。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本政策由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