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丽霞,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加州路1号加州花园1区10号楼1梯1401号
当事人:朱永锋,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高基里2号501
经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凤鸣湾三街16号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三处,其中,建筑物1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长约3米,宽约1.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未完工;建筑物2为二层砖混结构房屋,长约2米,宽约1.5米,高约7米,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未完工;建筑物3为砖混结构围墙,呈L字形,一段长约2米,另一段长约1.5米,高约1.5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5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104号),并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6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4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单位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