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565L/2025-0011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5-12-12
名称: 强制拆除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1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强制拆除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12  浏览次数:-

  当事人:梁朝阳,性别:男,民族:汉,1974年9月27日生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永安街27号金业名居南塔505号

  当事人:梁小芳,性别:女,民族:汉,1981年10月10日生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永安街27号金业名居南塔505号

  经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明,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109号万豪博雅苑3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三处,其中,建筑物1为玻璃钢铁结构雨棚,不规则形状,周长约13.4米,建筑面积约6.45平方米;建筑物2为木质凉亭,长约1.5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2.25平方米,上述两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建筑物3为两堵砖结构围墙,围墙1长约5.5米,高约1.5米,围墙2长约4.8米,高约1.5米,均已施工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7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84号);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3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20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单位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