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当事人黄望柱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泊林一街9号的花园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2处的行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洲心强拆决〔2025〕12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洲心缴告字〔2025〕第 9 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拆除决定书》(洲心强拆决〔2025〕12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洲心缴告字〔2025〕第 9 号)公告送达。
黄望柱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强制拆除决定书》(洲心强拆决〔2025〕12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洲心缴告字〔2025〕第 9 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1.《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2.《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4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联系电话:0763-3664033)
附件:1.《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黄望柱 | 当事人黄望柱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泊林一街9号的花园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2处,涉案建设物分别是一个钢架结构凉亭和一个钢架结构玻璃雨棚,钢架结构凉亭长约2.5米,宽约2.5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6.25平方米;钢架结构玻璃雨棚长约7米,宽约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2处合计建筑面积共约27.25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单位将于2025年6月6日起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 洲心强拆决〔2025〕12号 |
附件:2.《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黄望柱 | 当事人黄望柱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泊林一街9号的花园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2处,涉案建设物分别是一个钢架结构凉亭和一个钢架结构玻璃雨棚,钢架结构凉亭长约2.5米,宽约2.5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6.25平方米;钢架结构玻璃雨棚长约7米,宽约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2处合计建筑面积共约27.25平方米。 | 我街于2025年5月26日向你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洲心强拆决〔2025〕12号),定于2025年6月6日起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以及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记载,按照我街与 湛江市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的《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泊林一街9号拆除工程合同》,经 湛江市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预算审核,确定一种清拆方案和强制拆除费用预算。 方案:人工拆除(人工拆除钢架结构、氧割设备等),强制拆除费用预算为 2,162.17 元; 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单位将按本方案依法强制拆除。 请你自觉在本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前自行拆除有关违法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缴相关强制拆除费用。 | 洲心缴告字〔2025〕第 9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