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当事人盛华妮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畔湖湾一街1座2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玻璃钢结构雨棚一个的行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洲心强拆决〔2025〕8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洲心缴告字〔2025〕第4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拆除决定书》(洲心强拆决〔2025〕8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洲心缴告字〔2025〕第4号)公告送达。
盛华妮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强制拆除决定书》(洲心强拆决〔2025〕8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洲心缴告字〔2025〕第4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1.《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2.《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16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联系电话:0763-3664033)
附件:1.《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盛华妮 | 当事人盛华妮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畔湖湾一街1座2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3个,建筑物1为玻璃钢结构雨棚,该雨棚长约6米,宽约2.5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建筑物2为玻璃钢结构房屋,该房屋长约5.4米,宽约3.5米,建筑面积约18.9平方米,建筑物3为玻璃钢结构房屋,采用人工草皮封顶,图形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16米,建筑面积约11.4平方米,上述3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45.3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单位将于2025年4月23日起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 洲心强拆决〔2025〕8号 |
附件:2.《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盛华妮 | 当事人盛华妮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畔湖湾一街1座2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3个,建筑物1为玻璃钢结构雨棚,该雨棚长约6米,宽约2.5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建筑物2为玻璃钢结构房屋,该房屋长约5.4米,宽约3.5米,建筑面积约18.9平方米,建筑物3为玻璃钢结构房屋,采用人工草皮封顶,图形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16米,建筑面积约11.4平方米,上述3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45.3平方米。 | 我街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洲心强拆决〔2025〕8号,定于2025年4月23日起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以及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记载,按照与湛江市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畔湖湾一街1座2层02号拆除工程》,经湛江市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审核,确定两种清拆方案和强制拆除费用预算。 方案1:人工拆除(手动炮机、氧割设备等),强制拆除费用预算为4,035.27元;  方案2:切割拆除(线切割、自卸车、叉车、吊车等),强制拆除费用预算为 元。(因该涉案建筑物位于碧桂园新亚山湖城畔湖湾一街1座2层02号的平台,无法采取切割拆除。) 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单位将按方案1依法强制拆除。 请你自觉在本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前自行拆除有关违法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缴相关强制拆除费用。 | 洲心缴告字〔2025〕第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