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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565L/2025-00043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5-05-15
名称: 关于对廖焯华、廖振誉、吴汉林和古运青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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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廖焯华、廖振誉、吴汉林和古运青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5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当事人廖焯华、廖振誉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0号别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七处建筑(构)物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0号);对当事人吴汉林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万商豪苑14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两处建筑(构)物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1号);对当事人古运青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华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三处建筑(构)物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2号)公告送达。

  廖焯华、廖振誉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0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吴汉林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1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古运青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22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1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联系电话:0763-3664033)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廖焯华、廖振誉

当事人于2023年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0号别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七处,具体情况为:第一处为混凝土结构门楼,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北侧,长约4.5米,宽约1.5米,层高约4.5米,建筑面积约6.75平方米;第二处,当事人将原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二层北侧阳台拆除并在三层北侧新建混凝土结构门楼,长约9.2米,宽约1.6米,层高约10米,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23.1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第三处为当事人将海涛路10号别墅原西侧一至三层楼梯间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外围扩建,扩建平台为混凝土结构,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9.7米,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扩建的建筑面积合计5平方米;第四处为混凝土结构房屋(双层),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南侧,长约3.9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23.4平方米;第五处为当事人拆除部分原四层屋面建设混凝土结构平台,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42.2米,建筑面积约73.1平方米;第六处为混凝土结构平台,为加建的五层,长约3.1米,宽约5.8米,建筑面积约17.98平方米;上述六处建筑面积合计144.43平方米,已施工完毕。另发现当事人在海涛路10号别墅西侧建设第七处,为四层混凝土架构电梯井,长约2米,宽约2米,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当事人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0号别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于2024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27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单位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0号别墅擅自建设的七处建筑(构)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洲心罚催告字〔2025〕20号

2

吴汉林

当事人于2022年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万商豪苑14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2处,第一处为玻璃钢架结构雨棚,长约5.5米,宽约4.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4.75平方米;第二处为不锈钢架,顶部设置黑色帆布,作为遮阳网使用,长约6.5米,宽约3.5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22.75米,上述2处建筑面积合计约47.5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当事人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万商豪苑14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于2024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18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单位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万商豪苑14号楼2层01号擅自建设的两处建筑(构)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洲心罚催告字〔2025〕21号

3

古运青

当事人于2023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华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三处,第一处位于恒隆文华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第17层楼顶,为玻璃和钢铁结构房屋,长约8米,宽约3.5米,高约3米,建设面积约28平方米;第二处位于第一处顶部北侧,为钢结构花架,长约8米,宽约2米;第三处为钢结构楼梯,高约3米,一段梯级,一段平台,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长约4米,宽约1米),该楼梯直通17层楼顶。上述三处建筑均已施工完毕。

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华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于2024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19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单位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华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擅自建设的三处建筑(构)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洲心罚催告字〔202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