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当事人柯丽芳在清远市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幢16B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铁棚房屋一间和PC耐力板钢架雨棚一个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10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10号)公告送达。
柯丽芳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5〕10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2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龙华大道37号),联系电话:0763-3664033)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柯丽芳 | 当事人柯丽芳在清远市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幢16B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铁棚房屋一间和PC耐力板钢架雨棚一个,涉案铁棚房屋,长约4.8米,宽约3.4米,建筑面积约16.32平方米,涉案PC耐力板钢架雨棚,长约4米,宽约3.5米,建筑面积约14平方米,上述2处建筑面积合计约30.32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本单位已于2024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17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单位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幢16B擅自建设的铁棚房屋一间和PC耐力板钢架雨棚一个。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洲心罚催告字〔202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