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均锡
住所:清远市人民三路31号瑞隆广场二号楼2层202号
经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1号瑞隆广场进行建设,涉案建筑物为一个一层钢铁结构雨棚,长约6.5米,宽约40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已施工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留置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107号);已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留置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留置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52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街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