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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565L/2024-0010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12-10
名称: 关于对王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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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王瑶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7号楼首层商铺19号建设建筑物(涉案房屋为砖混结构,分为两部分。房屋第一部分,长约5.6米,宽约3.8米,建筑面积约21.28平方米;涉案房屋第二部分,长约2.8米,宽约2.4米,层高约5.5米,建筑面积约6.72平方米;上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洲心罚催告字〔2024〕7号)公告送达。

  王瑶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龙华大道37号原城管洲心中队(联系电话:0763-3630084)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洲心拆决字〔2024〕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王瑶

当事人王瑶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7号楼首层商铺19号建设建筑物。涉案房屋为砖混结构,分为两部分。房屋第一部分,长约5.6米,宽约3.8米,建筑面积约21.28平方米;涉案房屋第二部分,长约2.8米,宽约2.4米,层高约5.5米,建筑面积约6.72平方米;上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单位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7号楼首层商铺19号建设建筑物。

你逾期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承担。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洲心罚催告字〔2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