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当事人石*、杨*、黎燕敏于2024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静福路12号维港新天地花园10号楼3层06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一个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37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通〔2024〕30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37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通〔2024〕30号)公告送达。
黎燕敏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33号万科·华府A7栋首层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37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通〔2024〕30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2.《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3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33号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黎燕敏 | 当事人石*、杨*、黎燕敏于2024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静福路12号维港新天地花园10号楼3层06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一个。涉案建筑物为玻璃钢结构雨棚,长约4米,宽约2.5米,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洲心拆决字〔2024〕37号 |
附件:2.《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黎燕敏 | 当事人石*、杨*、黎燕敏于2024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静福路12号维港新天地花园10号楼3层06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一个。涉案建筑物为玻璃钢结构雨棚,长约4米,宽约2.5米,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本单位已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已经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待当事人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行恢复。 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清城洲心暂缓登通〔2024〕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