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冯庆锋,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头居委会新屋村15号
当事人:刘惠英,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头居委会新屋村15号
经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明,当事人冯庆锋、刘惠英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0号楼32层05号楼顶建设混凝土结构平台1个、钢结构雨棚1个,其中,平台长约10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雨棚长约4.2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8.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44号);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4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强制拆除冯庆锋、刘惠英违法建设的批复》,现本单位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