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联合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育鹏
住所:清远市新城东三十四号区二十七幢四层至五层
经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明,当事人清远联合医院有限公司在清远市新城东34号区清远联合医院内有9处建筑物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分别为7座房屋及2个铁棚,其中房屋1为两层砖混结构房屋,长约45米,宽约10米,占地面积约 4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房屋2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长约10米,宽约5米,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房屋3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长约20米,宽约10米,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房屋4为砖混结构铁皮顶房屋,长约6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房屋5为一层砖混结构铁皮顶房屋,长约24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房屋6为一层砖混结构铁皮顶房屋,长约26米,宽约8米,建筑面积约208平方米;房屋7为一层砖混结构铁皮厅房屋,长约13.5米,宽约10.5米,建筑面积约141.75平方米;铁棚1为钢结构铁棚,长约12.4米,宽约10米,建筑面积约124平方米,铁棚2为钢结构铁棚,长约15米,宽约10米,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上述9 处建筑合共占地面积约1707.7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57.7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27号);于2022年7月18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3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强制拆除清远联合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批复》,现本单位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