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蓝欣欣于2016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锦霞路6号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2个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4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9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4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9号)公告送达。
蓝欣欣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33号万科·华府A7栋首层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4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3.《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1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33号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蓝欣欣 | 当事人于2016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锦霞路6号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2个,涉案建筑物建设在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平台。其中,建筑物1为玻璃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11.52平方米(长3.6米,宽3.2米),建筑物2为玻璃钢结构雨棚,呈“L”字型,建筑面积约8.48平方米(周长约18米)。上述2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洲心拆告字〔2024〕26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蓝欣欣 | 当事人于2016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锦霞路6号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2个,涉案建筑物建设在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平台。其中,建筑物1为玻璃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11.52平方米(长3.6米,宽3.2米),建筑物2为玻璃钢结构雨棚,呈“L”字型,建筑面积约8.48平方米(周长约18米)。上述2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洲心罚听字〔2024〕34号 |
附件:3.《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蓝欣欣 | 当事人于2016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锦霞路6号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2个,涉案建筑物建设在万基金海湾B区六号楼25层02号平台。其中,建筑物1为玻璃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11.52平方米(长3.6米,宽3.2米),建筑物2为玻璃钢结构雨棚,呈“L”字型,建筑面积约8.48平方米(周长约18米)。上述2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单位拟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9号 |